国家开放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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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1-09-22 20:25:45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国家开放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加强办学组织体系师德师风建设,规范职业行为,争做“四有”好老师,塑造远程开放教育教师的良好职业形象,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远程开放教育办学特色,制定国家开放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失范行为预防及处理。

本规范适用于办学组织体系内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及服务的教职员工。

第一部分 职业行为基本规范

第一条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不得在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二条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依法从教、依法执教、依法治学,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学校和谐。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得损害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

第三条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地域特色文化,在面授教学、网上教学过程中始终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做到授课有纪律、言论有规矩。不得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

第四条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热爱远程开放教育事业,尊重开放包容、平等全纳的教育理念,遵循教育规律和成人学习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刻苦钻研业务,丰富教学手段,创新教学模式,践行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教书育人的能力,恪尽职守,乐于协作,甘于奉献。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五条持续关怀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理解和尊重远程开放教育学习者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指导和帮助学生提升远程学习能力、自主学习能力、自我管理能力以及对教育资源、信息资源的选择加工能力,树立为学生提供全过程学习支持服务意识,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得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秉承“敬学广惠、有教无类”理念,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学生、感染学生、影响学生、帮助学生,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

第七条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持续追踪远程教育及专业领域学术前沿,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学术水平。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八条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九条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利用学生资源、家长资源在招生、教学、资源建设、团队建设、学术研究等工作中谋取私利。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条积极奉献社会。树立正确义利观,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贡献聪明才智;扎根基层,服务人民,发挥学科专业优势,为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部分 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第一条 社会生活方面的失范行为

1. 有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言行。

2.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3.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条 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方面的失范行为

4. 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中,有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伦理的言行。

5.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6. 擅自取消、暂停、推迟面授课和各类网上教学活动。

7. 在招生、考试、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8. 在资源建设、团队建设中谋取私利。

9. 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教学、科研和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

第三条 与学生关系的失范行为

10. 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11. 有不尊重学生人格的言行。

12. 在招生、考试、教材征订、学生评优等工作中,索要或收受学生财物、谋取私利。

13.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14. 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四条 与同事关系的失范行为

15. 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16. 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臆想问题,以公开信、匿名信、举报信、口头汇报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第五条 与学校、办学组织体系关系的失范行为

17. 不遵守学校、办学组织体系各项规章制度。

18. 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9.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参加与办学组织体系利益冲突的事务,在同类具有竞争关系的教育单位(机构)兼职。

20. 违反国家和学校的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考试秘密等。

21. 违反、滥用、修改或取消网络信息安全措施,造成学校信息资产损失。

22. 不执行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一体化教学方案、评测办法,不引导学生利用网络学习资源开展自主学习等。

23. 不支持办学组织体系改革创新,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等工作开展。

24. 损害办学组织体系及远程教育行业声誉的行为。

25.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三部分 失范行为预防及处理

第一条分部、地方学院、学习中心各级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出台政策、推进落实、提供保障,形成机制。

第二条对办学组织体系内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分、申诉等,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相关文件,按照教师所在单位相关规定执行。教师有违反网络安全、网络文明方面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分部、地方学院、学习中心各级单位要把好教师入口关,确保每位新入职教师知准则、守底线。

第四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违反国家开放大学职业行为基本规范的,其所在单位应依法依规分别给予劝诫、警告、取消评优晋升资格、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等处分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建立监督机制。分部、地方学院、学习中心各级单位应成立师德师风监督机构,认真对待每一起投诉、举报,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六条建立惩处机制。分部、地方学院、学习中心各级单位制定师风师德具体实施办法,在教职工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必须进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科学性、实效性。改进师德考核方式方法,避免形式化、随意化。

第七条建立问责机制。办学组织体系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级办学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对本单位教师负面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开放大学

2019年11月26日